【6.4集會】黎智英等3人涉煽惑參與未經批准集會 控方指新冠肺炎風險凌駕集會權利
發布時間: 2021/11/01 16:40
多名泛民主派人士早前就參與2020年六四集會,而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等罪,案中餘下黎智英、鄒幸彤及何桂藍3人否認控罪受審,案件今(1日)午於區域法院開審。控方於開案陳詞中指,新冠肺炎是高傳染性的致命疾病,有關風險應凌駕一小撮人的集會權利和自由。
控方於開案陳詞中指出,集會、示威和表達自由,是獲憲法保障的權利,但有關權利並非絕對,而是需受合法限制。而於2020年之前,支聯會每年均會於維園舉辦悼念6.4集會,他們希望於2020年的疫情下仍如常舉行6.4晚會。惟鑑於疫情,警方於2020年6月1日向支聯會發出反對通知書,但案中被告於6月4日當日仍繼續舉辦集會,因而招致檢控。
控方指,其中黎智英及鄒幸彤先後表明要就《公安條例》17A(3)(a)條提出憲法層面的挑戰,以及爭議警方當日的決定屬越權,其後亦有部分被告表示支持有關申請。
控方則認為被告無權於刑事審訊中提出有關挑戰,有關爭議應交由上訴委員會處理,而且被告提出的理據並無可爭議之處,因為警方於案發當日並沒有採取任何執法行動,因此被告的權利亦沒有受限制。若法庭於審訊中審視警方的決定,控方將會提供證據,以證明警方的決定是有助維護公共秩序、安全,並已保障他人的權利與自由。
控方續指,新冠肺炎是高傳染性的致命疾病,而涉案的公眾集會不單對參與集會的人士構成嚴重風險,他們的親友或無辜的市民大眾亦可能受波及,整個社會均會受影響,因此警方認為有關風險應凌駕一小撮人的集會權利和自由。
控方又指,集會的自由於本案中並非完全被禁,而只是暫時受限制,待疫情受控或結束後,自然可以舉辦一個沒有風險的集會。
控方指出,黎智英及鄒幸彤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兩罪,而何桂藍則被控1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當中鄒作為支聯會副主席,她在主席李卓人發表講話時,一直在旁支持。而黎作為與支聯會有共同理念的公眾人物,他亦親自到場以示支持,他在集會前後接受的傳媒訪問,亦反映他有意煽動他人參與涉案集會。何則曾被拍下於案發當晚有參與涉案集會。
聆訊明(2日)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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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詠渝